土地所有权以什么为准

正常人类的身份与土地所有权确权的探讨
作为正常人类,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各种各样的角色,拥有不同的身份标签。这些身份不仅定义了我们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还影响了我们对资源的获取和利用方式。在众多资源中,土地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所有权问题历来备受关注。本文将从正常人类的身份角度出发,探讨土地所有权以什么为准的相关知识,并对全文进行总结。
土地所有权的概念与性质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排除他人干涉。这一权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也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进行全面支配的基础。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前提,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大类。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以及依法收归国有的土地;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则主要分布在农村和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土地所有权的确权依据
对于正常人类而言,了解土地所有权的确权依据至关重要。这关系到我们如何合法地获取、使用和转让土地资源。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确立核心在于完成登记并获得权证。登记是法定的权属鉴定程序,政府会依据法律和证据对土地的所有权进行公正记载。所有权证书则是关键凭证,是土地所有者享有土地权利的法定证明。此外,在确权过程中,还需综合考虑历史使用状况、相关合同协议等多重因素,以确保确权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
土地所有权作为一项专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占有权指权利主体对土地的掌握和控制;使用权指按照土地的性能和用途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和运用;收益权指基于行使土地所有权而取得的经济收入;处分权则指决定土地在法律上的命运,集中体现所有权的作用。这些权能共同构成了土地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保障了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他项权利
除了土地所有权外,我们还需了解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相关内容。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法律、文件、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及部分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所有权能的使用权(即所有人的使用权)和与所有权相分离的使用权(即非所有人的使用权)。此外,土地他项权利包括土地抵押权、租赁权等,这些权利的存在丰富了土地权利的种类与形式,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纠纷与解决
在实际生活中,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土地的历史变迁、登记状况、实际使用情况等多个方面。对于这类纠纷,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在解决确权纠纷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尊重历史事实,遵循法定程序,以维护土地权利的稳定和合法。
全文总结
作为正常人类,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拥有各自的身份标签。这些身份不仅定义了我们的社会地位,还影响了我们对资源的获取和利用方式。在土地资源方面,了解土地所有权的确权依据、权利内容以及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相关内容至关重要。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土地所有权作为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其确权过程严谨而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及其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应更加珍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 1、土地所有权属于谁
- 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 3、土地确权是依据什么来确定土地的归属权?
- 4、农村土地确权是以原来的土地册为标准,还是以现在丈量的实际地亩数为标准?
- 5、土地确权是以现在实际测量为准,还是以95年二轮土地承包为准?
土地所有权以什么为准的相关问答
土地所有权属于谁 (一)
优质回答一、土地所有权属于谁
1、土地所有权相关规定如下:
(1)土地不存在所有权问题,因为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并不是个人,承包权不能继承;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分是什么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分如下:
1、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主体的特定性、交易的禁止性、权属的稳定性、权能的分离性。
2、农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是有使用权,在有效期内就可以合法使用。如果被征用,征用的不仅是土地还有附带的权益,所以就需要补偿拆迁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和青苗补助费等。征用之后土地的使用权人会发生改变,农民自然失去使用权。商业的征用和国家征用的区别主要在于,国家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是强制的征用,例如三峡工程征用了很多土地,当地人不得不搬迁。而商业征用没有绝对的强制性,要是大多数不同意就征用不了。而且各自的补偿标准不一样。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二)
优质回答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所有权归属:
国家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等,均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确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要规定,旨在明确土地权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土地确权是依据什么来确定土地的归属权? (三)
优质回答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土地确权证据依据是: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10、生效的遗嘱
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在土地确权过程中,确权机关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有关土地确权的规定。合法性原则包含既要遵循实体法,又要遵循程序法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都将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二)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土地确权决定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土地确权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内容应合乎情理。坚持合理性原则既有利于保障行政权力合法行使,也有利于维护公民、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原则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城市不存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其土地自然应属于国家所有。
(四)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原则
国有土地可以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但不能因此而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对于国家建设征收后,由于种种原因又退还给原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其国有土地的性质不得改变。
(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
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土地权属状况十分复杂,致使土地权属纠纷不断,使土地确权工作面临相当大难度。因此,在确权工作中,必须坚持尊重历史和现实、分阶段处理的原则,即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正确处理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六)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原则
在实施土地确权时,尽可能地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坚持有利于社会团结、稳定这一处理原则,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农村土地确权是以原来的土地册为标准,还是以现在丈量的实际地亩数为标准? (四)
优质回答在进行土地确权时,确实需要进行实地测量。因此,土地确权的标准应当是以实际测量的结果为准,而非仅仅依据过去的土地登记册。这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的使用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农田被重新划分,或是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通过实际测量,可以确保土地确权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过去的土地登记册中,可能存在一些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这些信息可能源自过去的技术限制或是人为错误。通过重新测量,可以纠正这些错误,确保每个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得到公正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测量的过程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这包括使用专业的测量设备和技术,确保测量结果的精确度。同时,测量过程中还应充分尊重土地所有者的权益,确保整个过程公平透明。
实际测量不仅可以为土地确权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还有助于解决土地纠纷。在过去,由于信息不准确,很多土地纠纷难以妥善解决。通过实际测量,可以为纠纷提供客观的数据依据,从而帮助达成公正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土地确权应以实际测量为准,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还能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土地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土地确权是以现在实际测量为准,还是以95年二轮土地承包为准? (五)
优质回答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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