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合同——储蓄合同纠纷管辖权

储蓄合同——储蓄合同纠纷管辖权

正常人类的身份与储蓄合同——储蓄合同纠纷管辖权的探索

在人类社会的广阔舞台上,每一个个体都扮演着多重角色,拥有独特的身份。这些身份不仅是个人自我认知的基础,也是社会互动与协作的纽带。作为正常人类的一员,我们不仅在日常生活中经历各种社会关系,还可能在经济活动中签订各种合同,其中储蓄合同便是众多合同类型中的一种。本文将围绕储蓄合同的概念、特点,及其纠纷管辖权的相关知识进行介绍,并在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

储蓄合同的定义与特点

储蓄合同,作为法律名词,是指存款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这类合同的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上。一方面,储户必须是自然人,且通常为十六岁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成为储蓄合同的存款方。另一方面,储蓄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有资格开展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如银行、信用合作社等。

储蓄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形式,其内容简单明了,主要涉及存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这些条款通常由储蓄机构预先拟定,存款人在办理储蓄业务时按格式填写,缺乏与储蓄机构协商的空间。此外,储蓄合同的履行方式也有其特殊性,即储蓄机构需依据存款人的请求方能支付本金和利息,体现了“取款自由”的原则。

储蓄合同纠纷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当储蓄合同发生纠纷时,确定管辖法院成为解决争议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主要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负责。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中,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但有其特殊之处。

首先,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基于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考虑到储蓄合同的特殊性,纠纷也可以由出具存单、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特殊管辖规定尤其适用于存单等凭证引发的纠纷,因为这些凭证是证明存款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金融机构住所地通常也被视为合同履行地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许多银行在用户开立账户时会要求签署相关文件,如《客户须知

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 (一)

法律分析:

1. 代位权纠纷

2. 撤销权纠纷

3. 悬赏广告纠纷

4. 买卖合同纠纷

5.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6.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7. 赠与合同纠纷

8. 借款合同纠纷

9. 借用合同纠纷

10. 租赁合同纠纷

11.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2. 承揽合同纠纷

1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4. 运输合同纠纷

15. 技术合同纠纷

16.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17. 保管合同纠纷

18. 仓储合同纠纷

19. 委托合同纠纷

20. 行纪合同纠纷

21. 居间合同纠纷

22. 担保合同纠纷

23. 典当纠纷

24. 保险合同纠纷

25. 海商合同纠纷

26.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27. 信用卡纠纷

28. 信用证纠纷

29. 期货交易纠纷

30. 信托纠纷

31. 证券合同纠纷

32. 经营合同纠纷

33.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34.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5. 电信合同纠纷

36. 邮政合同纠纷

37. 演出合同纠纷

38. 服务合同纠纷

39. 劳动争议

40.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范围 (二)

北京市辖区内的 证券纠纷 及北京市辖区内其他比较常见的 金融民商事案件 ,比如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一、起诉要准备的材料:

1、原被告的主体资料,身份证复印件;

2、起诉书;

3、证据材料:包括借条、欠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整理打包后提交给法院。

二、金融纠纷的解决办法:

1、是与金融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2、是向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

3、是向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协会、支付清算协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等各类相关的协会组织投诉;

4、是向各级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5、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6、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民事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 (三)

法律分析:

1. 代位权纠纷

2. 撤销权纠纷

3. 悬赏广告纠纷

4. 买卖合同纠纷

5.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6.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7. 赠与合同纠纷

8. 借款合同纠纷

9. 借用合同纠纷

10. 租赁合同纠纷

11.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2. 承揽合同纠纷

1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4. 运输合同纠纷

15. 技术合同纠纷

16.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纠纷

17. 保管合同纠纷

18. 仓储合同纠纷

19. 委托合同纠纷

20. 行纪合同纠纷

21. 居间合同纠纷

22. 担保合同纠纷

23. 典当纠纷

24. 保险合同纠纷

25. 海商合同纠纷

26.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27. 信用卡纠纷

28. 信用证纠纷

29. 期货交易纠纷

30. 信托纠纷

31. 证券合同纠纷

32. 经营合同纠纷

33.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34.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5. 电信合同纠纷

36. 邮政合同纠纷

37. 演出合同纠纷

38. 服务合同纠纷

39. 劳动争议

40.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1修正) (四)

第一条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第二条下列金融纠纷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一)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第四条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第五条以住所地在上海市并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第六条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第七条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本规定第一条第一至三项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第八条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再审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第九条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以及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裁决,由上海金融法院执行。

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以及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第十条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十一条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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