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 (一)

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采取:先行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到位后再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采取:先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偿的给予补偿再拆除或没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不需要补偿的直接拆除或没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没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直接收回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

最佳答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网友咨询:

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律师补充: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国有土地收回法律依据 (三)

最佳答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该条款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以下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使用和收回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来确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何种情况下,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

最佳答案政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当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建设公共设施、公园、学校等,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在城市规划调整或旧城区改建过程中,政府可能需要调整土地使用,此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合同到期,且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时,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如果单位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政府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对于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特定设施所占用的国有土地,政府可以依法收回。

需要注意的是,在依据上述第1项和第2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政府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特别是在土地使用权到期但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的情况下,政府还需要对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以确保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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